2007年7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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顶风出航渔船遇险
舟山一船老大首次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
本报记者 朱乔夫

  岱山县衢山镇大龙潭村的船老大柴某(化名)没有料到,因为自己的过于自信,14名船员的生命和价值数百万元的渔船会面临险境,而更没有料到的是,他的这种行为,将可能使他成为舟山首个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判刑罚的船老大。

  14条漂浮的生命
  去年12月17日凌晨4点多,“浙岱渔03520号”渔船在海上遭遇9级大风,船体倾斜即将沉没。此时,睡梦中的船员全部被叫醒并登上了救生筏,还发了两颗求救信号弹。同时,船长柴某又向岱山县衢山镇大龙潭村报告了险情。
  接报后,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搜救应急预案。同时,海上搜救中心通知东海救助局派出“东海救112”轮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。
  但是,由于海上大风肆虐,搜救工作并不顺利。
  直至次日凌晨1点,“东海救112”轮在佘山东北海域发现了遇险的救生筏。于是,14名船员获救。

  1个不负责任的船老大
  有关部门经过调查,发现这起至今令人心有余悸的海上灾难,完全是人为原因造成的。
  据岱山县公安机关调查,“浙岱渔03520”是一艘合股渔船,柴某任船长,共有14名船员。
  12月15日16时左右,也就是海难事故发生的前两天,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各渔场,将有8-10级大风来袭。
  “浙岱渔03520”原本应该在衢山镇大龙潭村码头停靠避风,船长柴某为了抢占锚地,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规定,下令超载渔具的“浙岱渔03520”号船从衢山镇大龙潭村码头出发,前往159海区作业。
  开船后,由于获悉船上的一名船员身患重病,柴某打算将船开回码头。柴某下令渔船调头后,发现巨大的风浪已让回程变得不可能。无奈,柴某再次下令将船开往159海区,并在该海区的7小区抛锚停泊。
  此时,柴某依然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,抛锚后,柴某居然在如此大的风浪中,没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值班了望。直到12月17日凌晨4时许,由于风力增大,终于导致超载渔船的船体严重右倾并大量进水而无法自救。

  7年以下可能的徒刑
  柴某这次没那么“幸运”了。按照我国原刑法的规定,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“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”,而渔船作为一个生产集体因为没有营业证照,无法纳入“企事业单位”的范畴。因此,部分船老大心存侥幸,铤而走险,给渔业安全生产留下了很大的隐患。而这种现象的存在,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政法机关工作的误解。
  去年6月29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颁布实施,对原刑法第134条作了修改,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扩大到从事生产、作业的一切人员后,使得对渔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了法律依据。而柴某也“不幸”成了舟山市首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船老大。
  据了解,该案已于5月28日由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。
  据相关人员透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的相关规定,柴某面临的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。